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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合同不得打“补充协议”补丁

  录入日期:2006年9月6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为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协会同时发布通知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在制订合同标准文本时,试点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同时,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不得再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还应报协会备案。

《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则列举了试点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示的融资融券交易的九大主要风险点。协会同时还公布了信用账户股东卡的式样,要求试点公司应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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