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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发放背后的利益博弈

  录入日期:2008年11月3日   出处:南风窗    作者:宁 二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发放内幕

  10月27日,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举报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侵吞奖金一事,终于有了来自纪检部门的正式说法。 
   
    当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一位匿名负责人通过接受新华社一位未署名记者采访的方式,证实“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

  这位匿名负责人完整的表述是:“经监察局协调,游泳中心组织人员就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发放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其间翻阅了有关财务资料,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核查结果表明,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

  也即是说,在今年1月接到于芬具名举报之后,在体育总局监察局“协调”之下,由被举报对象周继红所在的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进行了“内部核查”。然而,这一内部核查结果虽然证实了周继红个人没有侵占于芬奖金,但按照于芬3月14日在其博客上的说法,她那笔应从“国家队”所得而未得到的“数百万”奖金却没有被证实。

  是于芬在撒谎,“数百万”这个约数是她编造的?还是这“数百万”另有下落?核查结果没有提及。值得注意的还有,18笔奖金中,“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这5人是否都受到于芬的授权?最后的钱是否由代领人转交给了于芬?核查结果同样没有提及。

  今年是奥运年,自3月举报一事被广泛报道,至奥运结束两个月后风波再起,半年时间里,舆论的关注点,大多集中于周继红和于芬这两位跳水金牌教练之间的个人恩怨上。

  然而,这一事件如尚有作为重大公共事件的价值,正在于可以一斑而窥全豹,反思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制度与发放过程中的弊端和漏洞,进而为推动中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贡献历史性的力量。

  利益空间

  好在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及时刊登了于芬对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应,公众得以进一步跟踪此事进展。

  于芬说,4月她确实与纪检部门进行了会面,“发现有5人代我领取奖金后,我曾当即指出,我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我曾请求纪检部门对这5人为何代我领取奖金做出调查,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于芬所言情况是否属实,一旦对簿公堂会有司法部门来做出认定。但“5人代领”却也被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所认可。那么,教练员奖金分配及发放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其中是否存在舞弊的缝隙?

  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匿名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谈到了国家跳水队的奖金分配方案:“据了解,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具体到每次奖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后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由原国家体委和人事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此前一年,《奥运争光计划(1994~2000)》由国家体委发布,其中明确规定要对有突出贡献人士予以重奖。实行12年后,《奖励办法》目前仍是我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的国家指导原则文件。

  该《奖励办法》规定:“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名次和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成绩,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报国家体委审批。国家体委将奖金总额拨发给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

  上述分配方式看似并无漏洞,但一旦出现监管缺位,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便会出现制度本身存在的舞弊缝隙,因为内部财务操作,并不缺乏具体的舞弊手段。而于芬事件引发争议的关键点之一,正在于监管是否到位,于芬曾说,“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从马家军事件、王德显事件,一直到于芬事件,为什么比赛奖金一直是体育界内部矛盾爆发的核心问题?因为利益巨大。

  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我国中央政府发放给金牌得主奖金额度为20万,国家拨款的奥运奖金总额达到3133万元人民币,各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累积则远超于此。及至北京奥运会,金牌得主奖金为35万,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主教练与其负责训练的运动员所得奖金一样,那么北京奥运单项金牌选手的主教练同样得到3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加之其他有功人员的政府奖励,数目巨大。

  这些奖金,原本都是纳税人的钱。另据今年的新规定,北京奥运会的奖金将免缴个人所得税。

  “能在奥运会拿冠军拿名次的毕竟是少数,比起全运会来,奖金问题简单得多。”一位投身体育界40余年的老教练对记者说。他认为,北京奥运会结束不久,此时及之后一段时间,都是国内竞技体育系统进行利益再分配的重要时刻,这是奥运会的周期律。

  奖金是一个方面,由成绩而来的人事及权力调整亦在预料之中。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时任副总教练的于芬便随着队伍解散离开国家队而组建了清华跳水队,此举被于芬称作是“被迫”,埋下了她日后抗争的伏笔。

  而随着北京奥运周期结束,明年在济南召开的十一届全运会带来的,将是更大范围的利益调整。因为奥运会更多涉及体育总局内部,而全运会则涉及每个地方省市体育系统官员的切身利益。“十运会赛场丑闻不断,就是这个原因,十一运会不会重蹈覆辙?”

   分配模式

  按于芬说法,悉尼奥运会后,湖北省政府奖励本省籍奥运运动员,金牌30万,银牌20万,作为获1金1银的伏明霞的教练,于芬应得到50万,但这笔款项她并没有拿到,而是由湖北省体育局交给国家跳水队之后不知下落。 
 
  于芬这笔奥运奖金,依据的是湖北省相关的体育奖金规定。在《奖励办法》公布之后,各地方省市也依照此办法制定了省市一级的奖励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相关奖励人的奖金标准。

  今年2月,海南省政府便早早发布了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北京奥运会奖励办法。在这份文件中,运动员部分,金牌得主50万,银牌30万,铜牌20万,第四名13万,及至第八名4万。教练员部分的规定则是,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此外,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各类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也有奖励。

  据报道,全国各大省市政府对北京奥运的金牌奖励一般都定在50万左右,远超国家体育总局的金牌奖金35万。然而,地方政府的奥运奖励看着金额高,但因每个省都没有几个奥运会奖牌选手,所以总额并不多,一些省最后连一块奥运会奖牌都拿不到。然而上述老教练介绍说,“但全运会就不一样了,特别是一些体育强省。”

  2005年10月召开的十运会上,广东省共获得金牌45.5枚,银牌42.5枚,铜牌36.5枚,总计奖牌124.5块(计入雅典奥运会广东运动员获得的9金4银2铜),金牌榜和奖牌榜都排第二,和位列第一的江苏,位列第四的山东一样,既是经济强省,同时又是体育大省。

  记者查阅了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673号文批复,广东省体育局制定的“广东省参加第十届全运会代表团奖金奖励实施办法”,这份办法非常细致地规定了各类奖励对象,金额及标准。

  广东省代表团获得的124.5块奖牌中,单项金牌按照上述实施办法的规定奖金20万,银牌8万,铜牌4万。这样,所有前三名运动员的奖金额度至少1396万。

  而“直接培训运动员出成绩的主教练,时间满两年以上的,奖励标准与运动员相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奖励标准的80%计发;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50%计发”,如果主教练取中间数,都按80%计发,那么金银铜牌得主的教练员的奖金,至少又有1117万。

  除去主教练奖金外,还有副教练。“副教练根据其专业技术职称,分别按主教练奖金的50%~70%发放。”按每个主教练都配备有一个副教练算,同样取中间数60%,这笔款项有670万。

  如上,仅广东省10运会金银铜牌得主及其教练的奖金便有约3183万。而获得四至八名(三大球四至十二名),按获得的分数(第四名计9分,依次递减,第八名5分)每分2500元计发奖金,其教练亦有相应数额的奖金,虽然单笔数目不多,但涉及人数众多。

  更重要的是,另有大量“有功人员”需要奖励:

  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的主任及领队的奖励标准是,其管理的中心如果取得1枚金牌奖励8万,2枚10万,3枚12万,4枚14万,5枚16万,6枚18万。

  对超额完成金牌指标的中心主任及领队,除按上述标准计发奖金外,每超额完成1块金牌,增发2万奖金。

  副主任,副领队分别按本中心主任、本队领队奖金的70%计发。

  下队医生按所下的队伍的奖金50%计发,其余医务人员奖励,按照下队人员平均额的80%下拨。下队科研人员的奖金比例亦同。

  各基地行政后勤人员的奖励,按本基地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下拨,由各基地根据具体情况评定。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按各基地行政后勤人员奖金的平均数提取。

  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各基地领导的奖励金额按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计提。

  给予金牌运动员原输送市体育局发放贡献奖,每取得一枚金牌按3万元下拨。

  培训我省运动员的国家队教练,按培训我省运动员在十运会取得的获奖名次,一份成绩给予一份奖金。

  在28届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按计入代表团实际成绩,一份成绩分别计发一份运动员奖金和一份教练员奖金(含国家队和省队教练)。

  预赛阶段,凡取得出线权或直接参加决赛的队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领队、下队科研人员、医生和有关工作人员等,每人奖励3000元。

  利益集团

  “以上奖励方案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上述实施办法的倒数第二条这样写道。最后一条是,“本方案解释权在省体育局。”

  这仅是广东一省。江苏、山东、浙江、北京、辽宁、上海,这些十运会的奖牌大省毫无例外,都有各自的重奖计划,奖励对象及金额大同小异,如此下来,仅这几省的十运会奖金金额就将是一个异常巨大的惊人数字。可参考的另一个数字是,整个十运会共产生了1000余枚奖牌。

  这仅仅是一次全国运动会之后,体育系统内部的奖金分配,从机关干部,到后勤人员,几乎全部都在这一条奖金利益链之上,只是因成绩和层级而有分配差异。实际上,正是奥运会、全运会及其他各类大赛巨额奖金的受益者们,那些体育界的精英及权力人士,一直从各个层级把持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方向——这一事实亦可以为如下疑问提供理解背景:在现有制度的福荫之下,为什么自90年代以来饱受诟病的全运会声势反而愈来愈大?为什么争议巨大的举国体制难以撼动?

  严格来说,具体到申报环节,都是由各管理中心在赛后统计填报,然后上报体育局审核,再报由省财政厅下拨钱款。此程序各省亦大同小异。例如,今年2月,海南省政府已经发布了“海南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然而,一旦某个管理中心或者体校监管不严格,甚至在领导有意纵容之下,多报、谎报、瞒报行为便易蒙混过关。“反正是向上级要奖金,能多要就多要。这些奖金的申领和发放细节都不透明,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和审计,奖金申报和发放环节都有漏洞可钻。”几位体育系统内人士都向记者强调这一点。

  参照规则条文,他们举了一个例子,主教练培训运动员,满两年才能按照运动员成绩全额发放奖金,满一年不足两年,按奖励标准的80%计发,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50%计发;那么,凡是不足两年的主教练,在申报时可不可以都填“满两年”以便拿到全额奖金?

  又如,主教练原本没有配备副教练的,在申报时,可不可以临时替他找一个或者更多副教练,虚设人头为根本不存在的副教练申领奖金?

  至于奖金从财政部门申请下来,在体育系统内部的分配问题,又可能出现各种情况——这便是于芬与周继红争端的起因,也是马俊仁、王德显等事件的起因。

  正是这些争端折射出竞技体育奖金发放审计是缺失的,否则,不会出现多年后,于芬所说的“我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等情况。

  “体育系统审计越来越严,但奖金发放却很少审计。”上述那位老教练说道。在他看来,体育奖金发放额度高,涉及系统内方方面面,同时内部监管力度薄弱,透明度又不够,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导致的分配不公,严重影响教练及管理人员的合作关系和工作积极性,而且还存在腐败的黑洞。

  黑洞之一是,那些以个人名义多报、谎报、瞒报申领下来的多余奖金很有可能并没有完全落到这些申请人身上。例如,按照规定某教练原本应得20万,却通过手段申领下来30万,这多余的10万究竟由谁领取?中心主任,领队,或者其他管理者有没有份?这笔钱的分配方式永远在黑幕之中不为外人所知。

  又如于芬事件,如她在10月28日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所言,她应得奖金至少200万,实际却领到不足20万,她质疑国家队周继红侵吞了她的剩余奖金;而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却证实周继红没有侵吞,那么于芬该得而未得的180多万奖金究竟被谁领走了呢?

  于芬事件的最新进展是,于芬已聘请律师。然而,检索历史,从马俊仁事件到王德显事件,甚至包括中国足坛黑哨事件在内的所有体育界涉嫌经济腐败的纠纷,最终试图以法律解决问题者,从没有过成功的下文。

  体育界的经济腐败不算违法犯罪?还是体育界的复杂利益链条,另有法律都不能或不便辨明真相的隐情?

  公众应该感到庆幸的是,举国欢腾的北京奥运会结束后,于芬事件再次把竞技体育系统内部的利益争夺真实地展露到公众面前。然而,即便勇敢如于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会说“谁愿意把家里的事闹大呢!”

  从中央到地方,竞技体育界利益分配与争夺的盛宴场面,必定会延续到明年十一运。只是盛宴背后,公众可能并不知道,那些分配究竟是否公平,以及那些被分走的巨大利益的源头,其实都是民众的公共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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