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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费预计按每首歌平均0.17元标准收取

  录入日期:2006年7月28日   出处:新京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KTV版权费预计按每首歌平均0.17元标准收取

近期备受关注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标准(草案)即将公布,预计将按照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每首歌平均0.17元的标准收龋

国家版权局昨日下午举行媒体座谈会,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通报和解释。

收费不超过营业额1%

王自强说,此前已对全国几十座城市进行了调查测算,按照每家卡拉OK每天8小时平均营业额计算,得出的结论为不超过1%甚至低于0.5%的收费比例是相对合适的。这个比例将作为收取版权费的上限,各地不得高于这一上限。

“卡拉OK通常每天营业时间都不止8小时,这样的折扣测算也是为卡拉OK经营者考虑。”王自强说,“得出的营业额数据已经是打了折扣的,因此希望经营者能够顺利接受。”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一地区不同卡拉OK的规模和盈利等情况,也可区别对待。

王自强表示,根据测算,按照收费标准平均下来每首歌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

王自强解释,收费标准是以卡拉OK的营业额为主要参数,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并参考了国际标准。“这个比例是我们目前所掌握的国外同类收费标准中比较低的”。

收费标准将进行公示

在昨天的会议上,王自强明确表示,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已经将收费标准上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将在近期对这一草案进行审核和公示,之后才会公告并且执行。

权利人与经营者协商、上报、审核、公示、公告,这是收费标准进行的5个程序,必须全部完成之后才能实施。“具体什么时候开始收费还要看每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太多争议,就会很快出台”,王自强对于8月开始收费的传闻持明确否定态度,“这只是一些媒体和权利人的推测”。

■ 关注焦点

收费标准不采取听证程序,版权局指出收取版权费用不是行政收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收费主体是谁?

版权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这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但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是不是行政收费?

版权局: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批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管理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

收费是否可达百亿?

版权局: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之巨的数字是非理性的。版权收费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的。很多因素都制约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也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

是否由消费者支付?

版权局: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 声音

经营者:别人涨价咱就涨

世纪虹声KTV一位值班负责人昨日表示,如果是全北京全行业统一执行的新规定,她们肯定会遵照执行的。这位负责人说,若收费,肯定会增加运营成本,至于是否会涨价,要看其他KTV的反应,如果别人都涨价了,她们也会跟着涨。

钱柜白石桥店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如果成本能消化的话,就不会涨价。”

消费者:小幅涨价可接受

经常和朋友到KTV唱歌的张先生昨天说,“如果真的开始收费,虽然KTV会小幅涨价,不过十几元的差别,还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张先生认为,这样一来应该有助于反盗版,也有利于规范和提升了歌曲质量。本报记者林文龙

背景资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出版音像制品、举办现场演出、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于2001年开始筹建,并于去年年底成立。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及发行权。(记者王荟 漫画/叶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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