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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宏观调控向"四化"转变

  录入日期:2006年3月27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十一五"期间,宏观调控将面临新形势、新环境。宏观调控模式应向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方向转变。应进一步减少直接的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完善规划、财政、金融的配合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通过宏观调控目标的适时调整,协调财政货币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 
    人物志·王远鸿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财金证券处处长,高级经济师,本报特约供稿人。毕业于安徽大学数学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获理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目前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宏观经济,财政与金融。 
    与"十五"相比,"十一五"期间宏观调控面临新的环境和新的要求。在新时期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市场竞争的风险,包括生产过剩的风险,将主要由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承担,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特征(周期性的过剩,通过破产失业消化过剩;各种价格对生产和要素流动起主要调节作用等)将逐步明显。宏观调控模式应向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方向转变。 
    "十一五"期间,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减少直接的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完善规划、财政、金融的配合机制,规范和稳定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预测水平,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加强立法,在法律规范下实施宏观调控活动;进一步优化宏观调控政策组合,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完善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宏观调控不一定都是市场机制作用后的二次调节,而是完全可以和市场机制同步发生作用并对经济运行因势利导。当然,还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标准,实现自身优化升级。具体地讲,就是要尽快使我国宏观调控无论从内涵上还是从操作上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成熟的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能够根据经济运行的变化及时迅速地调整宏观调控的力度与方向,更好地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应具有权威性的规划指导能力、社会动员能力、利益协调能力,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对改善经济运行质量的作用。 
    加强立法规范宏观调控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逐步用法律方式稳定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模式,包括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和权限的界定等。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适应产业升级的要求,还应加强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关于知识经济方面的立法。政府要在法律规范内,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活动。 
    完善宏观调控机制,不断提高调控效能 
    要强化预警机制。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进行前瞻性研究的转变,要注意吸收国内外不同学科的先进研究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从而能够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作出科学分析与判断,提出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某些局部性的或苗头性的问题转变为全局性问题。 
    要强化协调机制。为了解决宏观调控政策操作中反应不快,部门、地方之间不协调的矛盾,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通过构建信息支撑体系,使宏观调控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畅达;二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完善与转换,有效地解决政府职能部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三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中央各部门之间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注重运用信息手段重塑工作流程,突出协调,形成机制。 
    强化监督检查机制。现行宏观调控体系缺少监督和检查机制,难以迅速地发现并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为此,应着手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和超脱的监督检查机构,专司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有助于形成切实有效的制约而不会使监督流于形式。 
    进一步优化宏观调控政策组合 
    要完善规划、财政和金融的配合机制,进一步优化宏观调控政策组合。建立和完善规划、财政、金融的配合机制,优化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国家规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统筹安排和政策协调。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重要功能。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经济总量平衡方面发挥作用,健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完善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 
    要完善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发挥综合效应。产业政策要通过鼓励、限制或禁止某些产业、产品和技术发展,合理配置利用资源,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发布和适时调整相关产业政策;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配合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的政策措施,为商业银行适时调整信贷投向提供支持;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放贷款。 
    为解决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增长不平衡现象,要重视通过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刺激消费需求增长。要加快进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抑制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某些行业和地区出现的投资热。只有各项经济政策协调配合,我国经济才能步入自主增长的良性循环。 
    适度调整财政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财政政策要以国债手段为主转向以税收和财政贴息手段为主刺激总需求;货币政策要更多地运用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等间接手段调节总需求。 
    推进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国债运作管理是未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两大基点。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要明确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的界限,既提高财政投融资的投资效益,又保障货币政策免受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冲击。要规范、强化、整合债券市场,切断隐性的地方财政赤字融资渠道,切断企业和银行用信贷资金盲目投资的渠道,把有效的投资纳入到正常轨道上来。 
    国债运作上实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每年给财政部批准一个国债余额指标,这个指标是上一年国债余额加上本年度财政预算赤字之和。只要国债发行不突破余额,由财政部视市场情况灵活掌握发行规模和期限品种。为解决财政部发行短期国债缺少动力、而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缺乏短期国债作为操作工具的矛盾,短期国债可不列入当年国债发行计划,财政账户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时,财政部可发行短期国债用于周转。 
    [背景资料] "十五"期间两次宏观调控主要特点 
    "十五"期间两次宏观调控有以下特点:(1)在调控时机上,能够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审时度势,主动调控,从而保证了经济在适度增长区间内的平稳较快增长。(2)在调控切入点上,能够根据经济"冷热"状况不同,采取不同的对策。在扩张性调控时偏重增发国债和降低利率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而在紧缩性调控时,则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财政政策由积极转向稳健,货币政策由稳健转向从紧。(3)在调控节奏上,是渐进式的,逐步注重预调和微调。(4)在调控实施原则上,不是全面扩张或紧缩,而是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在扩大需求时,采取一些结构性的政策来增加有效供给。在压缩需求时,采取一些政策防止无效供给的增加。(5)在调控手段上,"十五"期间宏观调控既运用我国以往几次宏观调控的成功经验,又根据新的情况有所创新,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6)在短期调控与长期改革发展的关系上,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推进相关各项改革,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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