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望
总体来讲,欧洲投资界对外国公司是相当欢迎的—而伦敦的欢迎度最为热烈。 与北美同行相比,欧洲机构对外国股票的投资高出一倍。而常驻英国的金融机构是最为活跃的国际投资者群体。他们的投资组合中平均有37%为海外证券—这个百分比远远高于其它国家的投资机构。
深刻理解与诀窍
作为世界领先的国际投资者,的机构还拥有对外国公司最深入的认识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诀窍。 这种认识与了解是历经多年积累起来的。常驻伦敦的投资者在研究外国公司及其业务环境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这些投资者的操作诀窍,还于在伦敦交易的外国公司兴趣广,涉及不止一个工业板块。 英国在伦敦上市交易的外国公司来自许多重大行业,从电信、高科技、宇航、到公用事业、消费品、零售、银行、制造业、以及资源开发,其中有不少上市公司是世界各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结果。 伦敦市场对外国公司的深入了解还有组于为外国公司带来更大的稳定性。在国际经济发生动荡的时期,验丰富的伦敦投资者能够抱持中至远期的眼光。相对而言他们不会因为惊惶失措而抛售所持股。
被接受在伦敦上市以后
一经批准在伦敦证交所的市场上市,贵公司与伦敦证交所之间的关系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伦敦证交所向其所有外国上市公司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让上市公司通过互联网向RNS信息披露系统递交公司公告,通过公司报告服务各上市公司提供独家市场及股票表现数据,并为贵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方案提供协助和支援,您还可以贵公司的网站与伦敦证交所的网站之间建立链接。 在伦敦交易,还意味着贵公司与伦敦投资界开建立振奋人心的新关系。伦敦处于全球投资者关系行业的最前沿,拥有一批意气风发而又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关系专业人员, 他们致力干将上市公司的消息传达给关键投资者。在提升外国公司的市场形象,促进其股票的流动性方面,投资者关系方案办演着重要角色。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选择在伦敦建立它们的欧洲乃至全球投资者关系运营总部。
上市途径
在伦敦上市有三条途径—股票、存股证、债券。每一条加入伦敦市场的途径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和上市程序。
股票
外国公司可在伦敦证交所的主板市场(作为首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直接上市发股。
假如公司的股票尚未在其本土市场上市,该公司可申请在伦敦首要上市。另一方面,假如公司已在其本土市场上市,该公司可申请在伦敦第二上市,让公司的股票在伦敦及本土市场一起上市。
这意味着无论外国公司是否已在其本土证交所上市,都可在伦敦申请上市发股。在两种情况下,外国公司都可充分获益于在伦敦上市发股。
上市要求
无论公司申请哪一类上市,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分管在伦敦上市的部门—都有一系列在批准上市和伦敦证交所接受股票交易之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发股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保荐人
每一家申请上市的公司都必须由一家保荐人代表,保荐人通常是投资银行、股票经纪行、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必须达到某些资格要求,其职能包括负责公司与UKLA之间的联络,并在整个上市过程中向公司提供指导。
经营记录
申请在伦敦上市的公司,通常须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不过,UKLA的规定亦允许某些类型的公司——如基于科研的公司和高科技创新企业——在经营记录不到三年但能达到某些附加要求的情况下上市。
由公众持有的股票
公司的市值应至少有70万英镑(约100美元),而且通常至少有25%的股票由与企业无关连的人士持有。
控股股东
UKLA还须确信公司能作为独立实体运营,尤其是有一个控股股东,因而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招股说明书
公司及其顾问必须根据UKLA《上市细则》的要求编写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信息须足以让潜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股票作出有根据的决策。招股说明书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经过独立审计的财务数据、董事薪水及合同细节、以及关于主要股东的信息。
持续性义务
公司在及股票上市和交易后,必须在持续性基础上履行一系列义务。此等义务包括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半年财务报表和经过独立审计的全年财务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任何价格敏感信息。
存股证
存股证—通常称为DR—是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可交易证券,代表对发行者基础股票的拥有权。在伦敦可上市和交易几种存股证,包括以美元标价的全球存股证(GDR)和美国存股证(ADR),以及以欧元标价的欧元存股证(EDR)。
上市要求
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DR可分为两大类—专业类DR和零售类DR。它们的上市规则不同,而且面向的投资者群体。
专业类DR仅由机构投资者交易,因此UKLA对此类DR的上市要求相对比较宽松。相反,零售类DR可由包括私人在内的任何投资者交易。因此,零售类DR业务需要更高水平的投资者保护,其上市要求也更严格——基本上与直接上市发股一致。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存股证(DR)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每一家申请在伦敦上市DR的公司均须由一家上市代理人代表,上市代理人通常是投资银行、股票经纪行、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上市代理人必须达到某些资格要求,其职能包括负责公司与UKLA之间的联络,并在整个上市过程中向公司提供指导。
经营记录
公司通常须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
由公众持有的存股证
DR的市值应至少有70万英镑(约1000美元),而且通常至少有25%的DR由与企业无关连的人士持有。
上市说明书
公司及其顾问必须根据UKLA《上市细则》的要求编写上市说明书。上市说明书提供的信息须足以让潜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决策。
存托银行
存托银行须为UKLA批准的金融机构,其职能是为DR持有者托管相关的股票。
持续性义务
公司在其GDR上市和交易后,必须在持续性基础上履行一系列义务。此等义务包括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半年财务报表和经过独立审计的全年财务报表,并及时间市场公布任何价格敏感信息。
债券
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制定的细则阐明了在伦敦上市债券的规则与条件。关于欧洲债券的规定则单独发布,这些规定可向UKLA索取。
希望在伦敦上市债券的发行者必须达到的主要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每一家申请在伦敦上市债券的公司均由一家上市代理人代表,上市代理人通常是投资银行、股票经纪行、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上市代理人必须达到某些资格要求,其职能包括负责公司与主管机构之间的联络。
两年经营和财务记录
发行不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两年的经营记录,并应能提供最近两年经过独立审计的帐目。不过,假如要发行的债券有全面担保,或有资产支持,或有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提供担保,或公司本身符合UKLA的上市基本条件,关于两年经营记录的要求可予免除。
申请上市可转换证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见以下)
上市文件
发行者必须根据UKLA《上市细则》的要求编写上市文件,用英文陈述相关信息。
可转让性
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能自由转让。
市值
申请上市的每一种债券的市值必须达到至少20万英镑(约30万美元)。
同一类的所有证券均须上市
除已上市的证券外,上市申请必须涵盖同一类别的所有证券,包括已发行及申请发行的证券。所有今后要发行的该类别的证券亦须上市。
可转换证券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并应能呈交最近三年经过独立审计的帐目。
一般而言,只有在作为转换对象的证券已是或将成为以下两者之一的前提下,可转换证券才能获得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资格:
·在伦敦上市的债券
·在监管良好、获得认可而且运作正常的其它开放市场是市的证券。
在某些情况下,UKLA可能会批准并未达到这些标准的可转换的证券上市。要做到这一点,须使伦敦证交所确信债券持有者掌握一切相关信息,能对作为转换对象的基础证券的价值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中期系列债券
上市中期系列债券的条件与债券相似。
中期系列债券的上市资格为一年有效,须每年续期。
持续性义务
债券上市和交易后,发行者必须在持续性基础上履行一系列义务。此等义务包括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经过独立审计的全年财务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任何价格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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