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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称:私募发行合法化不现实

  录入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出处:东方早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即将进入关键阶段。记者昨日获悉,新《证券法》将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进行二审。虽然有券商呼吁让“私募”合法,但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强调,目前私募发行公司股票的现象确实存在,但通过修改《证券法》,使其完全“见光”还不可能。

在昨天于上海召开的“证券市场与法制完善高级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透露,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证券法》进行了一审工作,此前的2月,《公司法》也经历了一审;8月,两法将提交人大二审。

昨天的会议邀请了证券界、法学界等50多名资深人士参加,与会人士就《证券法》的修改给出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德邦证券公司总裁余云辉提到“私募发行”时认为,在买卖主体、交易时间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应让公司也能通过私募发行设立,并在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现在的《证券法》不允许私募发行,但全国小范围的都在做,这个市场应当给予合法化的培育。”余云辉表示。所谓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很多见,其发行对象既有个人投资者,也有机构投资者。

但是,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要“从零开始”允许某一类公司通过私募发行设立,甚至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桂敏杰承认,即使没有写入《证券法》,“私募发行”的现象仍存在,这是不能躲避的事实。“现在一些普通投资者上访证监会,询问为什么他们的私募股票不能上市,类似这样的各种现实困扰要先解决。”桂敏杰说。

法律界人士和证券业内认为,通过修改现有法律,立即让私募发行完全“合法化”不太现实,但新法可能为这一发行形式留有余地。修改之后,《公司法》、《证券法》相应的条款可能从原来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就暗示着,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监管部门也会对私募发行“点头”。

对此,李飞也表示,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两大法的修改,确实都涉及了“私募发行”这一环节。但对于私募发行的公司能否上市,不上市的股权又如何进行转让,这些问题还须谨慎考虑。

作者:早报记者汤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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