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国内财经
 

投资者融资融券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录入日期:2006年8月30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并实施《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细则》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相关人士介绍,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其记录的含义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不具备普通证券账户记录所代表的证券持有登记的意义。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尽管在名义上不具备股东的身份,但其有关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细则》还规定,证券公司、中国结算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的相关查询服务。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投资者通过主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记录,防范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提供支持和手段,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人士介绍,《细则》与前不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试点的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较为全面地体现和贯彻了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下一步证券公司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奠定了规则基础。

据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上一篇:发改委报告:投资仍过热将会再度加息
下一篇:施瓦布首次访华 用另一种方式向中国施压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