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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反洗钱新规征集意见

  录入日期:2006年4月13日   出处:京华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央行反洗钱新规征集意见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全部纳入监管

本报讯 (记者 陈琰) 央行昨天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实施旨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这是央行首次在法规中明确提出对证券、期货、保险等三大行业的反洗钱监管。

-银行业

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

相关意见稿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为客户办理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规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其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此外,银行还要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对“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当日单笔或累计现金收付”、“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等3类大额交易,银行要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证券、期货业

高管须进行反洗钱述职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也要求证券和期货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保存客户交易信息。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几十种类别。根据规定,证券和期货机构要将发现的大额可疑类交易及时报送反洗钱监测中心,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出于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央行有关负责人可与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保险业

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内部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作为内部稽核审计的重要内容。

该规定所指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对未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按规建立和执行大额现金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机构,央行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人民银行称,各单位、个人可于2006年5月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人民银行。邮件:amlrs@pbc.gov.cn;传真:010-8809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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