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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

  录入日期:2006年1月26日   出处:中华工商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记者今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在国家物资储备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严禁以储备物资、储备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投资,严禁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
  《通知》中明确,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时,必须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和投资支出预算,严格履行投资申报审批程序。100万元以下项目要报省局批准后报国家储备局备案;1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储备局批准。各省局、办事处不得对外投资办企业,利用资产置换及自有资金投资储备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一律要报国家储备局审批。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与管理。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使用投资资产、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必须对投资收益及时进行结算并纳入预算管理;出售和转让投资项目,必须按投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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