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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行政程序规定 首次尝试先地方后中央

  录入日期:2008年10月6日   出处:中国经济周刊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这是中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同时也是一部填补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空白的地方立法。

  里程碑式的立法

  9月20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高峰论坛。出席论坛的不但有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的权威行政法学专家,还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的负责人。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只是一部地方性行政规章,为何引来如此隆重的关注?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认为,《规定》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个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使我们对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讨论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现实文本,不再是纸上谈兵。这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法制政府建设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应松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许显辉介绍说,于10月1日施行的《规定》,自去年初即开始酝酿起草。今年2月18日,《规定》草案公布征求意见,4月9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规定》共十章一百七十八条,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权利义务”为立法思路,贯穿了公开、参与、高效便民、信赖保护这四大原则。

  “三统一”的创举

  行政法学界对《规定》给予了高度评价。

  有专家认为,从具体的条文规定来看,行政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大大提升,行政公开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全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中也是遥遥领先。这是一个开明的省政府与一个饱含智识的行政法学界的一次成功合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确定了行政程序的两项最基本的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这两大原则如同《规定》的“飞天两翼”。

  王锡锌认为,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是现代政府行政管理的两大支柱。今年来发生的重庆钉子户、厦门PX项目、上海磁悬浮争议等事件,反映出我国政府在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上的缺失。

  “按照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政府的行政程序首先应该是决策公开、公众参与,然后才是补偿乃至责任追究。”王锡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行政公开原则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这使人联想起今年5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目标即在于打造一个现代“阳光政府”。

  “《规定》里的行政公开的范围要比政府信息公开广泛,其不但规定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还规定了过程公开,也就是行政会议公开制度。”王锡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规定》的第1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

  《规定》中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也被学界看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创举。

  所谓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目前政府信息载体较多,但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民往往难以辨别信息的真伪,难以得到完整、权威的政府信息。

  《规定》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所有的政府红头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第一次规定了统一政府信息发布的平台,且明确规定:没有公布的信息不得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也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

  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的高级形式。《规定》专辟一章规定了“行政听证”,分一般规定、行政决策听证会和行政执法听证会三节。

  《规定》中规定的听证制度,新颖之处在于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听证意见的合理考虑义务,以及在未采纳情形下的说明理由义务和行政公开义务。而以往的法律规定往往只是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听证意见,但对于是否采纳听证意见没有进行程序上的延伸规定,导致一度轰轰烈烈的听证会落下了“流于形式”的印象。

  王锡锌认为,《规定》强化了听证会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和行政公开的法定义务,这将使得行政决策的恣意性被大大排除,公众意见有了真正得到尊重与采纳的可能。

  针对一些地区曾出现的“红头文件”过多、过滥和违法滥设权力问题,《规定》借鉴了美国联邦登记制度以及我国上海、广东等地的做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自动失效制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只有5年,标注了“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则文件自动失效。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在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文件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则要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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