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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可以债权融资 不允许投资上市企业

  录入日期:2005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全额资产可用作投资 
 
  □记者  王子芳  尹涛 北京报道
  昨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企业可享有相关政策扶持。允许创投企业以债权方式融资,可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退出。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时推出创业板。《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则由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将全额资产用作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可采用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不允许投资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创投企业今后将获得三方面的政策扶持。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二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投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三是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投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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