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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资本门槛3亿 外资入股不得超两成

  录入日期:2007年8月10日   出处:东方早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早报记者 毛明江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眼下,信托业对外开放的脚步声渐———外资参股内地信托公司肇端于2002年,当年香港津联集团入股天津北方信托1.57亿港元,持股比例11.02%。随后的2004年9月,汇丰银行牵手山西信托;后又有2004年11月香港名力集团收购上海爱建信托46.6%股份,2005年2月香港新鸿基金融集团入主金信信托。

  《办法》称,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除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也被允许作为出资人。《办法》要求,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还“附加”了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不将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另外,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QDII)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资格进行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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