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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券商可从事股指期货介绍经纪业务

  录入日期:2007年2月9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彤刚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今后,不仅创新类券商可以开展股指期货券商介绍经纪业务,而且其他类券商只要获证监会批准,也可开展此项业务。

  知情人士昨日透露,此前公布的有关股指期货的券商介绍经纪制度(IB)将作重大修改,目前新方案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不过,今后一家券商只能为一家期货公司做IB业务;但反过来,一家实力强且经营规范的期货公司,可以由多家券商为其代理IB业务。而且,证券公司只能以总部名义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公司营业部不能单独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

  此外,新方案将对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有关券商、期货公司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其中,明确风险控制将由期货公司负责。

  去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后,监管层曾就金融期货有关制度安排表示,未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目前阶段只有创新类券商通过其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进行IB业务;不过,随着市场发展,IB业务将适时扩大到规范类证券公司。由此,为了抢得股指期货先机,自去年以来,国内券商掀起了一轮“联姻”期货公司的高潮,许多中小型期货公司被证券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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