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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配套规定出台 单笔交易20万须上报

  录入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出处:国际金融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 本报记者 姚惠 综合报道

昨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分别于明年1月1日和3月1日起施行,从而完善细化了我国反洗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央行称,这两则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这两则规定将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在已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央行还将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

央行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等。

央行认为的可疑交易包括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的情况。

央行还表示,外商投资企业以现金投资于正常业务范围之外的领域也将被视为可疑交易。

央行称,对于下列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以及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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