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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放在即 我国金融监管面临考验

  录入日期:2006年11月10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决定》。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位成员,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到新阶段。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间表。

转眼间,中国入世将满5周年。今年底,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内地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不受顾客地域和币种的限制,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将享受彻底的国民待遇,中国将开始真正置身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的大棋局。

伴随全面开放的日益临近,一系列中国宏观金融的重大命题 ———怎样保证中国金融稳定的同时推进金融架构的重塑?在承诺兑现市场开放的同时也要分享全球金融的成长果实和经验?在开放过程中如何把握国家金融主权和金融安全……它们更加突出地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也为国际社会所瞩目。

五年后的今天,当时钟再次指向11月10日,中国的银行、保险、银行卡市场已历经了一系列的蜕变和革新。再次站在这一时点,我们试图去回首曾经的探索,但更像是站在崭新的起点。

入世五年,中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市场均取得了发展,外资金融机构发展迅猛,且后劲十足,中国金融机构也在竞争中逐渐壮大,中国的监管也开始逐步和国际接轨。

外资银行表现稳健

入世后的头两年,外资银行表现出各种不良反应,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下降,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中国金融年鉴资料显示,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的占比和其营业性机构数量均在2002年出现下滑。2003年之后,外资银行表现反弹,至今一直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扩大,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这种趋势在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尤其明显。

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五年增长253.6%。外资银行利用其丰富的国际经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发力开拓业务,经营的业务品种达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中最为开放的行业,于2004年12月11日全面对外资开放,此后中资保险公司一直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到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 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外资保险公司增长后劲十足。外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迅速上升,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 51.86%、19.79%、12.24%。

下月迎来全面开放

下个月,银行业将全面开放,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保险业除外资介入寿险领域只能采取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外方股份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以及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限制外其他设限均已放开。

全面开放后,并不意味着所有外资金融机构就可以在国内畅通无阻,以法人为导向的政策、对人民币业务的规定、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等将使一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受限。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非法人银行将不能享受开放的优惠条件,而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

金融监管面临挑战

中国承诺将在 2006 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也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保险业,根据入世协议,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寿险领域只能通过建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因此,入世之后新成立的外资寿险公司均为合资公司,由于寿险业的社会性,国家对独资保险公司的设限暂时不会放开。

中外资金融监管需要与国际接轨。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由以前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以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实现监管与国际接轨。

在过渡期内,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不同领域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政策优势和政策的劣势,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展开,例如外资银行在客户和地域方面受到的限制多一些,但是在税收优惠、同业借款的期限方面则得到了较之内资银行更为宽松的政策条件。例如在所得税上外资银行享有15%的税率优惠,而中资银行必须缴纳33%的所得税。目前,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工作正在讨论之中,目前基本上已经没有法律障碍;而即将推出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也体现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与国内相接轨的思想。

另外,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混业经营取向的监管也已经提上日程。在过渡期内,中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但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公司的混业经营却难以有效监控。中国正在致力于研究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监管必将纳入日程,监管框架应该会包括对于合格战略投资者的遴选标准,外资入股中资的具体数量,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以及业务经营的具体审批制度等方面,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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