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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录入日期:2005年9月30日   出处: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实施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并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根据规定,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结算参与人应在登记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根据办法规定,结算公司将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结算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由于相关原因被冻结,结算参与人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满足该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的要求。

  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沪、深市场与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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