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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的基本上市要求

  录入日期:2005年9月30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

.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

.公司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了运作。

.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作出适当的披露。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

.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管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存储处。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

  由于是新兴企业,所以对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将会更加严格。联交所针对这一板块上市公司提出的新增加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各企业提供:一份《良好业绩声明》,其中要详细说明在上市前的两年中公司的发展情况;一份《经营目标声明》,其中要详细说明在上市后的两年中公司的发展规划;无须审计的公司经营季度报告;与《经营目标声明》进行对比的公司业绩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

    香港市场对于国内企业的吸引力,在于它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的最成功的国际资本市场,与投资者可以比较容易沟通。同时由于联交所已经和美国NASDAQ签署了备忘录,一些股票可以同时在两地上市交易,这也为渴望更大规模融资的中国企业打开了又一扇窗。创业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上市也存在障碍,由于它要求所有递交到职交所的申请文件都必须是正式文本,而正式文件需要大量专业人员的参与,这就要求企业在上市成功之前就投入大量的资金聘请律师、会计师与投资银行来完成文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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