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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税收政策亟待走出“模糊地带”

  录入日期:2006年9月25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虽然很久以来,市场各方就盼望着能够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24日上午表示,目前在明确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来自于法律、监管、司法实践、年金运作实践和税收管理等多个方面。

  杨元伟是在昨日召开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企业年金专题研讨会上作如上表述的。

  杨元伟认为,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二是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但目前两个方面都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

  他解释说,在法律制度方面,现在企业年金是按照信托法运行的,但是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年金,这实际上是关于年金本身有没有纳税义务,需不需纳税没有说法。

  “另外还有一些程序方面的义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该谁履行,相关的纳税人不履行,谁来承担责任,是年金的财产还是托管人的财产,现在的法律框架内都没有明确。”

  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年金收益的性质不明确,年金是收入还是所得,费用该怎么扣除;现在的法律中都没有信托合同这个概念,所以对年金信托合同的认定和司法保护都不明确;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确定,现在按有关规定资料保存15年,但是实际上年金时间跨度大大超过这个时间。

  除了法律之外,杨元伟认为在监管、税收管理、年金运作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不利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比如,对企业年金的要求、最高和最低的缴费数不明确等;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很多事实的认定,是要借助于司法认定,但现在年金在司法实践方面案例非常少,给税法方面的判定和执行难以提供非常多的、非常有效的依据。(记者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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