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国内财经
 

融资融券规章出齐 只待券商名单公布

  录入日期:2006年9月6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全文见B8)。这标志着融资融券试点的规章已全部出齐,开闸只待管理层公布合格证券公司名单。

“必备条款”进一步细化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信托关系的目的、范围、生效、管理、处分和终止等内容。

融资融券是以乙方(券商)为受托人、甲方(客户)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融资融券合同须载明信用账户,保证金,融资融券信用额度、期限、利率(费用),主要业务环节,维持担保比例及补仓操作,强制平仓,债务清偿,特殊情况下的交易处置,权益处理等。

券商须对融资融券客户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放大、强制平仓、因信用资质降低导致授信额度降低或相关警戒指标提高等主要风险。

协会还发布了规定式样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要求试点券商据此制作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通知要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券商,应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试点券商合同标准文本不得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并在使用前应报协会备案。


上一篇:半年融资130亿美元 内地再成亚太地区IPO龙头
下一篇:一周内五创记录 人民币升值压力陡增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