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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试点初期规模可达百亿

  录入日期:2006年7月31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送审稿)》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在试点初期,试点会员数量为5-6家,融资融券规模大约100-120亿元,其中融券规模小于融资规模;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其中标的股票将从符合条件的300余只股票中选取;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充抵保证金的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以上信息是上证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日前在“中国券商创新与发展高峰研讨会”上透露的。胡汝银还表示,为提高试点会员的风险管理手段,未来部分证券的交易日涨跌限幅将放松,有可能从10%放宽到20%;股指期货将尽快推出,证券金融公司也会考虑设立。

标的股票应符合七项条件

《细则》明确,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如果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证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上证所实行特别处理;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细则》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会员可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股票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上证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申报时无当日最新成交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证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卖委托。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上证所债券回购交易。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上证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上证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

上证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上证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上证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上证所可视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折算率或者采取暂停特定标的证券或整个市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的措施,并向市场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上证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熊永红 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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