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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战略投资A股又添新通道

  录入日期:2006年6月6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其在中国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投资A股并被视为境外股东

   已经进入中国的400家世界500强企业,终于迎来令他们异常兴奋的一天:从今年7月1日开始,他们将可以通过其在中国注册的子公司———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

  昨日,商务部网站上公布了一则《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该《补充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允许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据了解,目前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90%左右都是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举办的,其中大部分为外商独资,也有少量中外合资。上述商务部新规的实质在于,世界500强就此打通通过中国境内公司战略投资A股的通道。

  “虽然只有简简单单一句话,但其意义是非常深远的。”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中华区司库周佳告诉上海证券报:“这个规定传递了两个重要讯息:我们这些境内企业也可以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了,此前限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后我们将被视为外资。”

  2006年1月4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宣布自1月31日起允许外国战略投资者购买A股,但对外国投资者规定了一些硬性要求,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昨日商务部公布的新规,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比,两个重大的差别,就在于对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实体的资产总额要求似乎下降了许多。同时,由“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拓展到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周佳所在的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美元,正是商务部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根据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外商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目前,已进入中国的400家世界500强企业,有很多家都设立了上述投资性公司。按照商务部的上述新规,7月1日开始,这些在中国拥有投资性公司的世界500强企业,将可以直接通过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不过,周佳表示,虽然商务部的规定表明我们可以这么做了,但具体该如何操作却有待明确。比如,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时是不是也必须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而且,战略投资的资金,是否可以向母公司融资,或者发债,又或者向银行借贷,都有待其他相关部门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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