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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录入日期:2006年5月8日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5月7日晚间消息,证监会于今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共七章、合计七十五条的《管理办法》,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至此,股改以来悬在股市上的“靴子”落地。

新华社文章称,《管理办法》具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等三特点。

4月16日,证监会起草并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老划断分三步走。

4月26日,在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或建议后,证监会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

5月6日,证监会发30号令,决定自5月8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

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将同时废止。

据新浪财经不完全统计,对比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有下述改动。

在“总则”一章,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证券品种”有股票、可转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则定义为股票、可转债,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章,《管理办法》第十条增加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的规定。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一章,《管理办法》放宽了部分条件。如,对于“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除外”的规定,在《管理办法》中改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在“发行程序”一章,《管理办法》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了“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即“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证券发行申请中,就相关事项征求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关于“信息披露”一章,征求意见稿中,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中国证监会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因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致使某些信息无法披露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规定;《管理办法》已将其改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管理办法》“监管和处罚”一章有五条涉违规上市公司处罚,其中有三条明确规定,“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编者注:指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而征求意见稿仅一条类似规定。如,《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了上市公司“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规定。

据权威证券媒体统计,目前符合再融资的A股上市公司达33家,而排队等待IPO的股份制公司至少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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