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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遭遇证券托管难题

  录入日期:2006年3月10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两种解决方案浮出水面
  □本报记者彭露
  就在各方全力备战融资融券业务之际,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存的股票一级持有制度制约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来自权威人士的消息称,监管部门已意识到该问题并就解决办法在业内小范围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截至目前,围绕不改变托管制度和改变托管制度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意见。
  托管制度制约融资融券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现存的一级持有制度(或称一级托管制度),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将证券登记在客户的账户名下的,会令券商在开展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无法对抗第三方。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客户将股票向券商抵押融资,但由于这些股票在登记结算公司那里仍在客户名下,如果这些股票出现法律纠纷,法院要求冻结客户的股票,券商的权益在法律上就得不到保证。”东方证券研究员王如富这样向记者解释什么是无法对抗第三方。
  王如富表示,一级托管制度下,以证券抵押进行的融资业务可能产生的问题,包括信用账户平仓权、担保权高于司法质押等,突破了担保法中的担保界定,只有得到相关的法律支持才能解决。
  “一级托管制度对融券业务的制约也是比较明显的。”一家创新试点类券商的研究员说。他认为,在一级托管制度下,券商开展融券业务的时候,能够动用的证券数量会受到限制。券商只能动用自己账户名下的证券向客户进行融券,这使得券商在融券业务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海通证券一位研究员提出,一级托管制度下,由于无法对抗第三方,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会在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和信用评级方面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成本,也会影响券商放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初步形成两种意见
  一位与会的权威人士透露,目前,证监会对解决一级托管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制约已初步形成了两种解决意见。
  据该人士介绍,一种解决意见是,不改变现有的托管制度,而是以名义冻结的方式,将客户的证券或资金抵押给券商。由于名义冻结没有实质性法律效力,需要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肯定这种冻结的发生。另一种意见是,对现有的证券登记托管制度做出改变。将客户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以二级托管制度托管,而正常交易的证券仍然按照一级托管制度托管。
  记者就这两种意见了解了多家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人员的看法,多数人认为,第一种意见执行起来比较方便,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更具可行性。但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循序渐进对托管制度做出改变。
  权宜之计VS长期可行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两种解决意见各有利弊。有券商研究员提出,相对于第一种意见,可以建立信用账户体系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若采用第二种解决意见,则在风险控制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国泰君安营销管理总部一位老总认为,只有确定了第三方托管模式才能对别的程序进行设计。现行的管理制度是需要改变的,但是改变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
  另一家券商的经纪业务部老总表示,目前,不改变托管制度的方法能够让融资融券业务尽快得以开展,但这也只是现有制度环境下的权宜之计。
  东方证券的王如富表示认同这种观点,不过他担心,让高院出具司法解释的程序也会比较复杂。他建议在不改变证券托管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客户信用账户体系,包括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甚至质押证券账户,客户以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对其融资融券的担保。
  记者了解到,为数不少的业内人士认为,出于对券商风险防范能力的考虑,短期内仍不宜改变证券托管制度,暂时采用名义冻结的方式获得较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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