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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电(记者 林旭)为规范央企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国资委近日下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要求中央企业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并认真探索开展境外投资审计。 国资委在通知中要求,中央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力度,规范高风险业务会计核算。通知特别提出,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子企业或业务部门,每年必须安排审计,尤其是对重大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工作。 对于下设境外企业的央企,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境外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加大对境外企业审计力度,认真查找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管理水平。要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审计的有效方法,认真研究境内外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差异,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同时,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作出三条规定:一要认真做好各级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二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经营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到审计不合格,不得兑现效益年薪;三要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做到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责任评估相结合,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另外, 国资委明确,央企金融子企业和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子企业,都应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细则》提出,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子企业包括六个方面: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以及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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