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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解禁 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但不得控股或相对控股

  录入日期:2006年1月23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宣布,国有及控股企业管理层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但大型国企在实施改制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权。
  上述规定是在国务院转发国资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做出的。
  此前,国资委曾多次要求,大型国企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对此,国资委称,《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可持有企业股权。这种方式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资流失,可能有利于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实施意见》对拟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管理层提出了“四不准”: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此外,《实施意见》对出现五类情况的管理层关闭了增资扩股持股的大门。这五类情况是: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的。
  《实施意见》的另一亮点是加强了对金融债权的保护,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应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此外,企业改制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为增强透明度,《实施意见》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实施意见》发布后,规范国企改制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主要规定大部分都已明确。今后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并就某些环节、问题陆续进行规范,出台单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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