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任茜
上周,一位消息人士对本报称:“一项类似于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旨在管理外资并购安全的新机制将于年内推出,名为——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在此机制下,将会出现一个类似于“部际联席会议”的机构。这位消息人士透露,这个“部际联席会议”将把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农业部、国资委、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以及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和一些重要的行业协会纳入其中,而负责协调的很可能是国务院副总理级别的。
据悉,商务部联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已经于两会前将《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方案》上报到了国务院,应该会在年内出台。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的同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方案是在两会之前提交的,总理的报告,更加确定了这一机制今年推出的可能性。”上述消息人士称。
他说:“2008年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局,但主要负责的是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这个审查实际上是不涉及太多产业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的内容,这部分工作会由这个更高级的机制来总负责。”这个“更高级的机制”就是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这个审查与反垄断的调查是互相独立的。”上述消息人士分析称,他认为,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主要是集中在并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层面,而非国家或者产业安全。
究竟达到什么标准的并购须由这一机制进行审查评估是外资最为关心的。
上述消息人士称:“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执行标准是以行业和资金规模双重为参考的。首先列出了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的清单;由于行业之间差异性很大,所以达到多少金额、占市场比例多少需要接受审查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这一机制下的报批程序,“和以往还是基本相同的,只不过相当于多了这一道程序。”另一位看到过清单的知情人士透露,“这个清单根据国际惯例是不需要对外公开的,包含了很多行业进去,划分也很细。”
一向较为反对此类机制成立的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马宇说:“按照现行规定,3000万元以下的外资并购项目,地方是有审批权的,他们不在这一机制之内,怎么把握此规定呢?”
“这确实是个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怎么来解决。”上述消息人士说。
千呼万唤始出来
实际上,设立专门机制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进行评估也属国际惯例。
美国于1988年设立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下称“外资委”),横跨13个部门。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与评估外国投资并购美国企业,视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授权进行相关调查,并视情况上报美国总统,就阻止外资并购做出最后决定。
其实,早在五年前,中国就有人呼吁,要制定国家“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清单,建立特殊并购审查机制。
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的一份提案就曾指出,“跨国并购会使被并购国的经济受到很大冲击、甚至威胁到经济安全”。
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就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对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应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2007年1月,发改委一智囊机构在一份报告中又提出,应设置一个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部委相关人员组成的非专职机构。这是一个类似于 “外资并购审查委员会”的机构,即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雏形。
报告中还对审查范围进行了初步建议:“应该在石化、矿山等战略性资源产业、重大装备制造业、文化产业、金融信息产业等方面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和规范。”
本报了解,其实在2009年初,《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方案》已经基本完成。当时商务部一位人士还曾向本报透露,这一方案极有可能在去年获批。但是由于全球经济形势暗淡,这件事情被搁置下来。
不同的声音
“今年推出的可能性极大。这一机制已经筹划了多年,而且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也已经有了回暖的趋势。”上述消息人士说。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上周的例行发布会上也表示,中国今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有望达到或略高于900亿美元,与前几年的规模相近。
“我觉得推出的时间越早越好,现在国外形势不好,他们没什么可投的东西,更是想往中国钻。这个早就应该出了。”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副秘书长茅仲文说。
但是他更多的是疑问:“每个行业的大小不同,特点也不一样。很难精准的判断一个并购案金额达到多少就影响国家安全了,而且行业的情况是变动的,这个标准能够随着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吗?”
“而每一个行业的阶段性情况也不同,在行业发展初期,需要并购,让外资整合整个行业,这时是应该鼓励的;而在行业的发展成熟期,比如3-5家企业就占了整个行业的70%-80%,就不应该再鼓励了。”马宇补充道。
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燕生则认为,在审查中,重要的是要把握一个“度”,即能否实现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维护国家安全,避免形成对市场调节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干预。
自1988年以来,美国外资委正式受理的1500例外资并购案中,仅有25例进入调查程序。一位律师向本报分析道:“我想不会所有的外资并购都由这个机制来审查,而是只针对那些可能对产业安全、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并购案,我觉得量不会太多,那样无助于提高审查效率。”
但是马宇进一步指出了这里面的难点,“中国是市场准入制,需要审批,但是美国是不需要的。美国的制度决定了它可以抓大放小,中国很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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