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日前与首创股份签署“水处理项目并购贷款意向协议”,这也是首个企业并购贷款协议。银监会去年12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后,哪类企业会获得银行并购贷款的青睐一直广受关注,从这个角度来看,并购贷款第一单可以透出丰富的信息。
随着我国企业的并购交易越来越多,各部委纷纷出台并购方面的政策,规范并购业务。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的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外资并购的政策。银监会从2007年中期开始研究并购贷款需求,调查商业银行并购融资业务,几经修改后出台《指引》。
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较高。作为银行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制定政策时,既要考虑企业实际并购融资的需要,又要考虑如何防范和控制并购贷款带来的风险。《指引》的具体条文,体现出监管部门在创新融资方式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平衡的思路。
监管部门对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了规定,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新股补足资本金,绝大部分资本充足率高于10%,满足这一条件。仅有几家风格激进的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到10%,而绝大部分非上市银行的上资本充足率不到10%,受该条款限制暂时无法开展并购贷款。
同时,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发放并购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和同一借款人限额控制。《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还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以国内最大的银行工商银行为例,按照2008年中报披露核心资本金额4727.08亿元计算,该行全部并购贷款的余额应控制在2400亿元以内,该行对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并购贷款余额不应超过240亿元。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种种要求,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监管部门还明确了并购贷款适用的项目标准,很多并购项目将无法获得并购贷款的支持。
《指引》对并购行为进行了界定,“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行为才可以申请并购贷款,而投资业界常见的不谋求控制人地位的参股行为,无法申请并购贷款。这种充当财务投资者的行为只能利用企业自筹资金。
同时,还规定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要求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战略性资源,提高并购方的核心竞争能力。如果并购双方没有相关性,并购后的整合难度较大,并购成功的可能性较低,无法获得并购贷款的支持。
另外,还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过高比例的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并购,将加大企业财务风险,并购贷款不支持这种做法。欧美PE(私募股权基金)在并购中经常利用银团贷款、高收益债券等方式进行高比例杠杆融资,在国内无法原盘照搬。
对于银行来说,并购贷款不仅仅是多了一个贷款品种,银行还可以借机争取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发展中间业务。但是如何评价并购贷款风险,是一个新课题。按照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的统计,60%以上的并购案例最终在财务上都告失败。可以想见,在并购贷款开办的初期,银行会采取稳健的做法。
一般来说,基于风险控制,商业银行更青睐国有大型企业的并购项目,这些项目被认为安全性较高,而民企获得并购贷款的难度更大。首单并购贷款尽管没有更多实质性新内容,但至少验证了上述判断。
无论如何,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了并购贷款的破冰之旅,这本身就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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