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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安局回答警察涉嫌打死人案网上疑问

  录入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出处:新华网    作者:高增双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在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1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洪喜回答了来自网民对“10·11”伤害致死案件的一些疑问。


  卢洪喜说,死者家属提出要查阅尸检报告全部内容。尸检的有关情况,已经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除了办案单位通过省公安厅邀请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4名权威法医专家,还有死者家属指定的3名法医专家参加尸体解剖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符国平见证了尸体解剖现场的全过程。死者家属及其律师也见证了尸检的全过程。尸检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尸检结果是实事求是的。

  据卢洪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目前,警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将尸检结论告知了死者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卢洪喜表示,本案目前尚处在侦查阶段,尚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包括律师、亲友等在内的辩护人,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

  卢洪喜说,关于本案的管辖权,目前网上有文章说死者家属提出,要求此案由公安部或外省公安机关办理,要求哈尔滨市公安局回避。

  卢洪喜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回避只适用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并不适用于办案单位与部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卢洪喜说,案发当天,死者家属强烈要求此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办理,据此,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管辖,因此,市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立案侦查,而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市公安局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办理此案,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问题。因此,要求哈尔滨市公安局回避的提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另外四名民警的法律责任问题,卢洪喜说,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目击证人证言,没有证据证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栾奡、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专案组经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同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四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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