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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缺失 买房人无处投保

  录入日期:2008年5月21日   出处: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记者 张一鸣

  花钱买房屋保险买不到安心

  四川地震引发人们对地震类房屋保险的密切关注,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房屋类保险已被多家保险公司叫停,动辄上百万的个人住房正成为最缺乏保障的私人财产,已陷入无处投保的困境中。多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由地震灾害引起的房屋倒塌,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2005年年底我在北京朝阳区北苑购买一套住房,银行要求我为房子的贷款购买保险,如果不买,我就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北京市民姜先生告诉记者,在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他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保险费985元。贷款经办律师告诉他,这份保险是确保房子遇到保险条款中包含的情况时,银行可以拿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令姜先生惊讶的是,地震并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我翻出两年前的保险合同时突然发现,花了近一千元买的保险却不保地震灾害引发的房屋财产损失。”姜先生对此非常不解,他认为自己被银行和保险公司忽悠了。

  姜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签订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投保单,保单显示承保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记者看到,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条件只有三个小条,而被排除在外的责任免除条款则多达十二条,其中地震及其次生原因位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第五大条中的第十一小条。

  “我的房子总价值56万元,向银行贷款20万元,特意花钱买保险,却只保火灾、爆炸、暴风(等造成的损失),就连施工质量有问题、电力短路引起的损失都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这太不合理。”姜先生说,他购买的这份保险将最可能发生的灾害以及一些破坏力极大的灾害都排除在外。

  紧随姜先生之后买房的李小姐要幸运得多,2006年10月她购买了姜先生所在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没有被强制要求购买房屋保险,

  “代理律师向我推荐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我不愿意再支付将近2千元的保费。”李小姐说,四川地震发生后,她询问了身边买房的朋友,大家都没有购买此种保险。

  事实上,银行已经在2005年底停止强制购房人购买个人房屋抵押保险。记者分别采访了十位房屋业主,三位在2006年前买房的业主购买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而于2006年及其后买房的七个人均没有购买该保险。

  “银行要求买房人为贷款购买保险,是为防范贷款风险,但是银行无权对此进行强制性要求。”律师郑卫红指出,强制购房人购买保险有霸王合同的嫌疑,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应当由买房人自由选择。

  保险公司拒为地震财产损失投保

  2008年5月15日晚7点,5月16日中午12点,记者以投保人身份分别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人保)、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均表示,公司并没有开展防范地震风险的房屋类保险业务。

  人保的电话客服告诉记者,房屋保险业务已经取消,目前只有家庭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可以附加地震,家庭财产保险排除地震。”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四川地震发生后,有许多人打电话咨询房屋保险情况,工作人员已接到公司内部通知,不再开展任何与地震有关的房屋保险活动。

  平安保险的客服人员将记者的电话转至业务部,一位业务人员表示,只有企业财产投保才包含地震,个人财产投保并不包含地震。

  他告诉记者,以一套房子100万元的价值计算,之前平安保险的免赔范围为40万元,如果客户的损失在40万元以下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四川地震后公司已经将免赔额提高到80万元。

  太平洋保险的客服人员则表示,与房屋保险有关的保险品种目前仅有安居理财保险,之前推出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保险业务已经停止。

  相关资料显示,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是国内财产保险中位居前三位的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认为,以上三家保险公司房屋保险业务开展的情况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主要保障的是银行的利益,如果因为保险合同中的原因造成损失,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将向银行履行先行赔付的职责。”一位曾在某专业财产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士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指出,除了人寿类保险将地震纳入保险责任之内,财产类保险普遍将地震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公民的房屋财产存在事实上的保险空白。”他说。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透露,由于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贷款者和银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获得房屋产权。作为抵押品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这意味着房子倒塌,房主依然需要向银行支付贷款。

 地震类财产保险缺失

  地震并非一直被排除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之外,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四川地震发生之前,虽然相关财产类保险并没有专门针对地震的保险品种,但可以作为附加险为地震引发的财产损失投保。只是这种保险的费率相对较高,社会接受程度低,导致保险公司缺乏向市场全面推广的动力。

  “2000年中国保监会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扩展投保范围,特别强调不能将地震包含在投保范围之内。但2001年,保监会又发文,不再强调不得开展涉及地震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做,但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分保,并在每个季度、每年向保监会报备。”一位知情人士指出,2000年保险行业缺乏风险意识,纷纷开展地震类保险品种,为引导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监会发布文件强调行业的风险意识。

  事实上,由于缺乏相关保险品种,当类似于地震类自然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在降低公民财产损失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中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大部分都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解决,而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大部分都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解决。”上述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害面前担负的救助责任相对较小的现状有待改观。

  保险行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未来保险公司能否在自然灾害中承担起重要作用,主要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从目前中国发展的情况来看,经济发达地区人民的保险意识要远强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此外,社会大众的投保意识也很重要。近几年来,人们对人寿类保险的认识增强,人寿类保险取得相对较大的发展,而财产类保险却停滞不前,目前财产类保险中发展相对较充分的只有汽车保险。”在某保险公司任职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分析,由于财产类保险的社会认知度相对较低,因此保险费率普遍较高。

  “一般而言,保险精算师会充分评估各种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为各个保险品种设定相应的费率,目的是确保公司能够赢利。”某保险精算师私下向记者透露,地震之所以被众多保险公司排除在投保范围之外,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投保地震的人很少,加之地震容易引发巨额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因此承担较大的赔付风险。

  记者了解到,地震多发地的日本人们普遍为房产投保,多数保险公司推出的投保费率仅为1%,这意味着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居民需向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遇灾通过保险赔付就可以降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

  业内人士指出,在中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单纯依靠保险公司承担灾害导致的社会个体财产损失并不现实。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作用,必须促进保险市场的充分、稳健发展,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想方设法降低投保的费率,另一方面应呼吁社会个体增强投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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