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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调查银行理财“六宗罪”

  录入日期:2008年4月9日   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4月8日,一位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称,根据投资者投诉和相关渠道反馈的信息,银监会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核心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

  此前,由于境内外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多家商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连续爆出零收益和负收益事件,引发了客户和市场的诸多质疑。知情人士表示,这一问题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六宗罪”

  监管部门的调查显示,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如民生银行于3月26日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其QDII产品。民生银行的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而“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便是部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第一宗罪”。

  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需要摆正心态。”某银行个金业务负责人称,首先,要认识到银行理财产品是有投资风险的;其次,定位很重要。

  “第二宗罪”是“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第三宗罪”为“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在销售环节的核心问题是不能盲目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银行预期收益率高达36%,这很难实现。”4月8日,一位个人理财产品专家称。

  第四,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某股份制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客户接到零收益通知比较突然,一时间不能接受,引发客户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

  此前,一位客户向本报记者出示了浦发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其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浦发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浦发银行利用“法律”手段,豁免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第五,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第六,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

  执行走样

  目前,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

  这也就是业界俗称必须背熟的“四大宝典”。

  早在今年3月1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和银监会创新部曾分别就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召开过相关会议。

  “那次会议主要是提醒。”4月8日,前述银行理财人士称,当时,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主要从销售环节、客户教育和银行责任等三个方面,引导和提示各家银行把好关。

  显然,执行情况怎么样,现在就能看出初步结果了,原来短视的,抱有侥幸心理的,现在就赚不到钱,因为伤了客户的心,丢失了客户。

  但“上述六个问题都是执行问题”。前述理财专家如是说。

  比如部分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符合《办法》第四条有关理财业务审慎负责原则,第三十九条关于资金成本收益的测算要求,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市场风险管理要求,未有效执行《指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代理销售投资产品的风险管理规定等。

  而“风险揭示不足”往往又是不符合《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产品宣传和说明,《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关于与客户进行充分风险信息沟通并进行法律约定等规定。

  至于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实施细则,“大家一直都在讨论,还没有确定何时出台”。前述理财专家称,目前,监管部门应该还处于收集案例的阶段。

  据其介绍,未来的实施细则将主要涵盖两大内容,一是加大投资者教育,二是加大对银行的监管;其中,加大监管主要是针对产品信息、应急处置机制和银行主动配合对投资者开展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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