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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

  录入日期:2008年1月3日   出处:解放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支玲琳

  尽管劳动者普遍对新法努力矫正劳动力市场试用期滥用、短期合同盛行的做法表示欢迎,但是另外一种担心也挥之不去:资方用工成本如果增加了,会不会反而导致就业机会减少?为了保护劳方利益而加大资方压力,用人单位没有贯彻落实的积极性或者干脆找法律的空子进行规避,做出一些“合法不合理”的事情,会不会反而导致劳资双输的局面?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作为一部涉及劳动者基本就业权益的保障法律,新《劳动合同法》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理所当然。但是,从华为的7000人“辞职门”事件开始,去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突击裁员风波,而有关用人单位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纷纷改用劳务派遣形式导致劳资纠纷的新闻亦不绝于耳———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竟引发资方如此强烈反应,让人始料未及;旨在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却让不少人丢掉了饭碗,更是令人错愕不已。

  用人单位究竟担心什么?作为资方,中国首位女首富张茵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面对媒体,她毫不讳言,新法实施为之过早,而且法规过于保护劳工,这对企业的发展是种障碍。而来自外商的反应也颇为激烈,甚至发出了“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的威胁。因此,尽管劳动者普遍对新法努力矫正劳动力市场试用期滥用、短期合同盛行的做法表示欢迎,但是另外一种担心也挥之不去:资方用工成本如果增加了,会不会反而导致就业机会减少?为了保护劳方利益而加大资方压力,用人单位没有贯彻落实的积极性或者干脆找法律的空子进行规避,做出一些“合法不合理”的事情,会不会反而导致劳资双输的局面?

  以当前争议最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例。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法定事由,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条款被调侃为:原本想用“包办婚姻”的形式稳定劳资关系,却导致了“离婚潮”的更快出现———因为在企业理解看来,新《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就算性格不合也不许离婚的《婚姻法》”,企业害怕自主用工权丧失是毋庸讳言的。尽管连日来法律专家、主管部门纷纷出来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要重新回到铁饭碗的时代,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工”形式的再生。但是,就算按照“法定事由”,比如,怎样才算是“不能胜任工作”呢?站在企业的立场和员工的角度,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企业可以说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但员工会说,这不过是裁员的借口。在认定标准模糊、相关细则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难免认知不一致,导致劳资纠纷的发生。而在整个社会向劳工、弱势群体倾斜的思潮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的败诉率也是相当高,以上海为例,去年这个数字就达到了87%。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免麻烦上身,尽量减少长期固定劳资关系的产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企业的误读,也完全是来自现实的忧虑。

  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要否定法律本来的好意。中国的劳资关系长期处于失衡状态,劳方弱势明显,理应作出调整;短期用工现象普遍、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尚未形成,理应进行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黑幕广泛存在,企业违法用工成本低下,理应扭转矫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劳动用工法》意在稳定用工关系、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在或多或少将增加其用工成本的情况下,出于劳资关系和谐均衡的考虑,我们也要考虑,企业是否也能从中受益呢?一部好的法律能够得以贯彻推行,绝不是简单的跷跷板式的“零和博弈”调整,也不是仅仅靠劳工保护倾向表达就可以达成的。对于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来说,“双赢”比什么都来得重要;当然,也只有和谐,才能创造出双赢。

  不难看出,新《劳动合同法》是想要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扭转目前的劳资关系失衡状态的良苦用心。虽然有关人士出面表示,只要企业不违法,就不会增加用工成本。但是,靠增加资方违约成本,是否就能改变劳资力量对比呢?一年前本人写过的一篇楼市宏观调控文章已经道出了这个道理:寄希望于增加交易成本以抑制投机是多么的不现实;同理,寄希望于增加违约成本以牵制企业,同样可能过于理想化。增加交易成本的结果,是上家不断将成本转移给下家,因为楼市需求旺盛的格局没有改变;那么,增加违约成本的结果,会不会导致同样的成本转嫁呢?毕竟,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仍然是一个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市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同样,以法律强制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不是就一定和谐健康呢?这里面恐怕还是要画一个大大的问号的。在美国,尽管劳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但是fire and hire(解雇和雇佣)在人们看来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因为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不仅促进了劳动者技能的周期更替,也有效地抵御了经济的周期波动,因为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人们也会理解,Fire for Hire(解雇是为了再雇佣)。但是,人家这一切,是建立在健全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基础上的。所以,假如一味强调劳资关系长期稳定,而政府却不在社会保障、福利方面能够切实有所作为,也难免会招来“政府是把社会稳定和职业保障的责任转嫁给企业”的质疑。更重要的是,一旦全社会的职业培训制度不能跟上,形成“请神容易送神难”的用工氛围,那么真的很有可能出现张五常先生说的“懒人经济”情形。

  重视劳工权益保护,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是一种进步;而企业在新法实施前,纷纷裁人或者想办法回避,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也是对法律的敬畏。比起12年前旧法在实践层面的寂静无波,我们实在是应该感到欣慰。但是,在整个劳动力市场用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改变以前,所有的欢呼可能都还为时过早。19世纪末期的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先生提出两个概念“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前者是在不减少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而后者则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的情况下,又能同时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对于中国的劳工权益保护,我们所面临的,也正是这样的难题:如何从“帕累托最优”向“帕累托改进”过渡。这也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有关方面在准确解释法律之余也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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