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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外债政策调整松紧结合 不会造成冲击

  录入日期:2007年3月3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尽管一年内短期外债的调减幅度将达到70%,但由于采取了松紧结合的原则,此次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不会对金融机构造成大的冲击。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昨日(3月2日)公布的《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以内。

  据透露,2006年外汇局共批准中外资金融机构600亿美元短期外债指标,2007年这一额度可能为300亿美元左右。

  值得指出的是,为了稳妥有序,利于境内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准备逐步压缩境外借款规模,外汇局称,将允许各金融机构分期、分步达到预定的调减目标。

  具体来看,从4月1号通知正式施行开始,截至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以后每隔三个月比例下降5%。虽然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整幅度较高,但也作了分步调整。

  除允许各金融机构分期、分步达到预定的调减目标外,外汇局还表示,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境内融资的政策措施,如发展境内同业拆借市尝放开外资银行进入境内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限制、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范围、扩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业务等,以适应金融机构不同的需要,拓宽其外汇资金来源渠道。

  雷曼兄弟公司亚洲经济学家孙明春认为,此举将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减少资金流入,同时可以帮助中国发展本土资本市常

  此外,外汇局还调整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将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个人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对外短期债务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外汇局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对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主要是为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便利贸易结算。

  他还表示,“短期外债从600亿美元到300亿美元,感觉削减规模很大,其实减的这个300亿美元里面至少有100多亿美元都是远期信用证,所以实际上对银行的影响最多只有200亿美元左右,并且是分四次调整,每次调整都有三个月的过渡期,因此每次调整都比较小,不会对银行产生大的冲击。”(但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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