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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新标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录入日期:2006年12月28日   出处: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作者:董沛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董沛) 记者今天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

  日前,下发的《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中,对最低 价标准的实施作出了政策规定:《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从而最终导致了标准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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