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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股权激励三原则 券商激励两步走

  录入日期:2006年11月28日   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近日,证监会进行调研,确定基金激励“三原则”,券商激励或可“两步走”

讨论已久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近期出现了加速迹象。

记者获悉,11月21日,证监会有关部门召集嘉实、华夏、南方等十二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探讨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基金公司股权激励的方案要尽快研究和探讨,要推动有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试点。

另有消息透露,证券公司的股权激励试点也正式进入管理层视野,有关部门已开始调研和讨论业内的相关意见。

基金公司员工持股

“对于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部门目前已有初步的指导思想,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讨论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管理层关于基金公司股权激励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要着眼改善公司薪酬结构,建立与经营绩效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二是协调各方利益,保证公司平稳进行;三是谨慎试点,成熟一家实施一家。

在调研会上,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券商和基金不同于上市公司,应考虑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股权激励的方式。

有关基金公司人士告诉记者,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管理层收购即MBO等,上市公司现有激励方案多为通过定向增发或二级市场回购方式进行股票期权激励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而基金公司由于股份未上市,管理层股权激励很大程度上就是MBO,它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相互协调的结果。

对于激励对象,一家基金公司总经理表示,根据原有的相关规定,由于基金公司是智力密集行业,基金公司员工也应该根据情况纳入激励对象范围。

据了解,目前一些基金公司酝酿的股权激励方案一般是基金公司大股东与管理层达成协议,在基金业绩增长的情况下,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权对管理层实施奖励。除管理层外,投资和研究等对公司业绩贡献突出的部门的中层、普通员工,能否获得一部分股权,取决于各家基金公司的具体安排。

“从两次的讨论看,业内对激励幅度的意见是比较一致的。”一家基金公司的研究总监透露说,大多数基金公司认为,相比较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10%,基金公司最高可不超过总股本的15%或20%。之所以比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比例高,主要是因为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相比,股本总额较小。

对于股权激励资金的来源,北京的两家基金公司在会上建议,基金公司在考虑股权激励方案时,可将业绩的增加值部分用于股权激励。同时他们认为,一定要加入逆向调节机制,不能只奖不罚。

券商激励或可“两步走”

记者了解到,多家证券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股权激励研究报告和建议书。

据悉,部分券商建议,根据国内证券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发展现状,结合股票期权的特征,证券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可试行两步走方案:第一阶段,试行“准股票期权”计划,即在未上市时试行“准股票期权”计划,经理人员可与证券公司签订“准股票期权”合约,以公司净资产作为标的,按净资产系数确定行权价和行权日市场价。

第二阶段,券商上市后,实行一般意义上的期股计划。

银河证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在法规上不存在障碍,部分券商正在讨论或者制订股权激励方案。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六章关于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表述中,已为券商股权激励留有出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据记者了解,虽然法规上不存在障碍,但有关券商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困惑。其中券商最感为难的是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问题。

据悉,在最近一次证监会主持的调研会上,多家券商的代表都表示,以现有股本作为激励的股票,无论是采取交易所买卖的方式,还是公司回购的方式,其资金来源都是关键问题。目前法律规定中,尚未明确规定资金来源,这样一来,不排除有些高层拿公司资产作为资金来源,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招商证券代表表示,目前国内券商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证券公司在上市之前,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获得股东的认可,这样动用存量股本用于激励,股东的阻力很大,但用增量股票作为激励来源,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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